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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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004號:補運賠償或調換之出口貨物,其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徵免依有無貿易收入而定
本文:
基隆關稅局表示,即日起補運、賠償、調換之出口貨物,如無差額收入者,應列入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其有差額收入者,就差額部分收取。
由海關代徵出口貨物之推廣貿易服務費係依照廠商向海關申報之離岸價格,按萬分之4.15收取。自94年7月起改為按季彙總徵收,不再逐筆列印出口貨物代收費用繳納證。其免收項目範圍由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出口貨物銷售至國外,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依貿易慣例,理應由國內廠商負補運、賠償或調換之責任,如此,整個交易程序才算完成。該等貨物性質為原出口貨品之補償或調換品,屬於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4」之案件,一般輸出人並未另外收取貨款。考量實際作業情形及廠商權益,主管機關國際貿易局同意海關之建議,將類此情形之出口貨物,列入推貿費免收項目範圍,其有差額收入者,仍應就差額部分收取推貿費。
2006-1-10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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