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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006號: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有利降低海關代徵各項稅捐處罰之爭議
 
本文:
基隆關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4年12月27日令頒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條文規定貨物稅、菸酒稅、營業稅等依法應處罰鍰案件,其補徵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均免予處罰。這對於海關辦理貨物通關同時代徵各項稅捐所引發的處罰爭議可以有效降低。


  按現行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進口報單於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雖得向海關申請更正,但其更正事項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者,應於海關核定應審文件、應驗貨物…前為之。換言之,在貨物通關自動化制度下,對於電腦已核定為C2案件,在貨物「放行前」並無報備(補報)空間,依規定皆不准更正。僅在海關未發現不符或未接獲走私密報或未通知事後稽核前,得依同法條第六項規定准予「放行後」申請更正。


  類此C2進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案件,即使出於納稅義務人主動告知,只要涉及各項逃漏稅情事而須處分者,仍應依據各該法律有關規定辦理後,始得准予更正。由於法令過於嚴苛,極易引起商民爭議,也不符政府推行法令鬆綁原則。


  有鑑於此,財政部根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授權規定,重新研修進口貨物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將原來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款規定、依菸酒稅法第十九條第六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等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明訂情節輕微免罰標。以上案件因短報或漏報行為,致影響稅捐徵收,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稅額、補徵金額或所漏稅額皆處○.五倍之罰鍰。但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貨物案件,則免予處罰。

  2006-1-10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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