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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實施按季彙總徵收後如有重複繳納情事,可憑證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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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代徵「海運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自94年7月起改為按季彙總徵收,為方便廠商辦理重複繳納申請退費,高雄關稅局決定自即日起由該局出口組統一受理。
據高雄關稅局表示,海運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原由海關按報單逐筆徵收,業者如有重複繳納情形,以往係由該局各出口通關單位受理核辦退費;自94年7月起改為按季彙總徵收後,為避免業者分赴不同通關單位奔波申辦,該局已改為由出口組統一受理。
高雄關稅局表示,日後海運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之重複繳納案件廠商申請退費時,可檢具重複繳納出口貨物代收費用繳納證收據正本及普通退稅申請書一式兩份,逕向該局出口組業務一課(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電話:07-5628346)申請辦理。
2006-1-6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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