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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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修正
本文:
關稅總局表示,財政部於94年12月27日以台財稅字第09404587460號令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第12條、第15條修正條文,其中有關進口貨物違章案件涉及貨物稅、菸酒稅、營業稅之減免處罰標準修正:
一、 貨物稅部分:
(一)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補徵稅額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稅額處0.5倍之罰鍰。但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應稅貨物之案件,免予處罰。
二、 菸酒稅部分:
(一)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補徵金額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依菸酒稅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進口應稅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金額處0.5倍之罰鍰。但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菸酒之案件,免予處罰。
三、 營業稅部分:
(一)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但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貨物之案件,免予處罰。
2006-1-4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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