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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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公告對我壬基酚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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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商務部於94年12月29日發布公告,決定自該日起對自我國、印度進口的壬基酚産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列為29071311一項。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指出,本案為中國大陸對我國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的第10起案件。據了解,該產品為一種精細化工原料和中間體,主要用於生產表面活性劑、抗氧劑、紡織印染助劑、潤滑油添加劑、農藥乳化劑、樹脂改性劑、樹脂及橡膠穩定劑等範圍。依據中國大陸海關統計,93年7月至94年6月中國大陸自我國進口涉案產品總金額為1,609萬美元,共計1萬1,355公噸,在大陸進口市場占有率高達81.0%(如以重量計,則為81.6%),為中國大陸最大進口來源。而於位居第2進口來源之印度,93年7月至94年6月在中國大陸進口市場比重為15.2%,兩者合計共占有大陸進口市場之96%。
由於中國大陸為我壬基酚產品之主要出口市場(根據我國海關統計,93年7月至94年6月我壬基酚產品對大陸香港出口比重為36.5%),且對大陸出口金額持續成長,預料將對我業者產生影響。貿易局已轉知我業者是項訊息,並將提供相關協助包括:
一、資訊提供:陸續蒐集中國大陸反傾銷法規及程序等資料,彙整中國大陸對各國展開反傾銷調查情形,及廠商應訴經驗等資訊,建置於貿易局網站供民眾查詢。
二、補助費用:貿易局每年均編列預算,以補助我國業者公會聘請律師、會計師及顧問進行答辯與因應之部分費用,業者可透過相關公會向貿易局提出申請。
觀察近年來中國大陸執行反傾銷調查情形,通常一經立案展開調查後,大部分均為裁定傾銷成立之結果,並採行臨時反傾銷措施。而反傾銷措施一旦實施,長達5年,對我國業者在大陸市場競爭力將造成影響,貿易局呼籲本案涉案業者宜即刻進行評估,積極參與應訴,俾爭取對己身最有利之判決。


  2006-1-4  ( 國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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