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為我國各類原產地證明書(以下簡稱產證)之簽發單位,公告委託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基隆港務局台北港分局、台中港務局、高雄港務局、民用航空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本文:
主旨:公告委託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台北港分局、交通部台中港務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我國各類原產地證明書(以下簡稱產證)之簽發單位,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20條之2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
公告事項:為利自由貿易港區所轄區內事業申辦產證,委託旨揭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辦理一般產證、秘魯特定格式產證、俄羅斯優惠關稅產證(Form A)及台灣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產證之簽發業務。至於輸往墨西哥紡品、成衣、鞋類等特定貨品、輸美洋菇及竹筍罐頭、輸歐盟大蒜等之產證,簽發單位因須經該等國家同意,爰不在本次公告委託範圍內。
  2006-1-4  (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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