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海關修正「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本文:
海關修正「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實施。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規定:
四、辦理記帳之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74,「買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賣方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單。
五、外銷廠商申請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報單,皆以整份報單辦理,進口報單不得部分記帳,部分繳現。除供外銷品進口原料循環使用之空容器待復運出口,稅款暫繳押或具結,其他推廣貿易服務費繳現或免徵。
2006-1-3 ( 新生報航運交通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