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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輸入規定代號為「W01」之案件,於進口報單填報財政部核發「同意先行放行通知書」、「查驗合格通知書」之查驗申請書號碼或「申請免驗審核結果通知書」之號碼
本文:
業務公告
:::公告自95年1月1日起,凡輸入規定代號為「W01」之案件,於貨物進口報關時,務必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位填報財政部核發「同意先行放行通知書」、「查驗合格通知書」之查驗申請書號碼或「申請免驗審核結果通知書」之號碼(均為14碼,前2碼為DN)、項次(3碼,若無項次,請填報『○○○』),以利通關作業
主 旨:公告自95年1月1日起,凡輸入規定代號為「W01」之案件,於貨物進口報關時,務必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位填報財政部核發「同意先行放行通知書」、「查驗合格通知書」之查驗申請書號碼或「申請免驗審核結果通知書」之號碼(均為14碼,前2碼為DN)、項次(3碼,若無項次,請填報『○○○』),以利通關作業。
依 據:財政部94年12月1日台財庫字第09403526291號公告及財政部國庫署94年3月31日台庫五字第09403505630號函。
公告事項:輸入規定含「 W01」之產品,原須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逕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申請條件及代碼如下:
一、輸入酒類供餽贈或自用,數量不超過5公升者;代碼:DN000000000001。
二、輸入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完稅價格在美金1千元以下者;代碼:DN000000000002。
2006-1-2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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