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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新制元旦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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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為維護國人健康,健全酒類管理,財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依菸酒管理法第39條第6項規定,於94年7月27日會銜訂定之「進口酒類查驗辦法」即將於95年1月1日起實施。


  這項辦法係規範酒類飲品衛生的新增制度,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國庫署。依菸酒管理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進口酒類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符合衛生標準後,始得輸入。所稱查驗,依該辦法規定有文件審核及取樣檢驗等措施;而執行查驗方法可分為1、逐批查驗。2、抽批查驗。3、書面核放等三種方式。其與海關根據關稅法查核進口報單申報酒類貨物之品名、數量、成份、等級、產地標示等有著不同之目的性。為方便各界瞭解進口酒類查驗之相關資訊,國庫署已於其網站(http://www.nta.gov.tw)增設「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資訊網」,商民皆可上網查詢進口酒類查驗合格及不合格之清單等相關資訊。


  依財政部公告,這項新制分兩階段實施查驗:(一)自95年1月1日起,查驗啤酒類、水果釀造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但進口葡萄酒查驗時程,變更為95年7月1日。(二)自95年7月1日起全面查驗所有進口酒類。

  2005-12-28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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