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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革新,五項措施95年元旦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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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自明(95)年1月1日起有五項關務措施開始啟動:

一、為建構無障礙通關環境,關稅總局94年9月16日公告「報關業跨關區報關應配合辦理事項」,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該項新措施是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競爭力計畫項目之一,初期只適用於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之進儲、出口、轉運報單(F1、F3∼F5、T3),全台各自由貿易港區之貨物均可委由同一家報關業申報,有助於廠商與報關業間的合作關係,且先放後稅之担保額度在各關區可共通使用,靈活企業資金運用。

二、95年1月1日起小汽車(包括載客9人以下之客車及總重量3.5噸以下之貨車)及其底盤實施關稅配額之核配方式略有變更,原採「事先核配」辦理者,除製造國(包括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南非、澳洲、墨西哥及泰國等7國)「自行核配」外,且其關稅配額證明書應以電子簽證方式申請,其他每一WTO會員改由海關按貨物「先到先配」方式電腦控管,配額數量均為20,736輛。

三、為防制不法洗錢管道,自95年1月1日起入出境旅客申報攜帶外幣等值達新臺幣150萬元以上者,海關各入出境行李檢查單位一律要求旅客另行填報「旅客攜帶大額外幣入出境登記表」。

四、財政部、經濟部於94年3月9日以台財關字第09405001190號函及經貿字第09402602310號函會銜公告進口瓷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應以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者」之規定認定之,自95年1月1日起生效。換言之,在94年12月31日前,東南亞國家尚可以進口大陸之磚坯在當地進行加工程序,只要其附加價值超過35%者,仍可進口我國。在95年1月1日起原產地之認定,以窯燒之產地為認定標準,前揭35%之附加價值規定不再適用,因此除非完全由東南亞地區完成所有生產程序之磁磚以外,任何中國大陸磁磚不准以任何形式進口我國。

五、為強化進口酒類衛生管理,保障國人健康,財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依菸酒管理法第39條第6項規定,於94年7月27日會銜訂定之「進口酒類查驗辦法」將於95年1月1日起實施。依規定進口酒類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符合衛生標準後,始得輸入。這項新增制度分兩階段進行:(一)自95年1月1日起,查驗啤酒類、水果釀造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但進口葡萄酒查驗時程,變更為95年7月1日。(二)自95年7月1日起全面查驗所有進口酒類。

  為便於各界瞭解進口酒類查驗之相關資訊,國庫署已於其網站增設(http://www.nta.gov.tw)增設「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資訊網」,商民皆可上網查詢進口酒類查驗合格及不合格之清單等相關資訊。
  2005-12-28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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