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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運進口退運回廠免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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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於出口後因故復運進口,如貨物出口時已申請沖退稅用出口報單副本第四聯者,除進口商聲明該復運進口貨物,係退運回廠,可由該貨物產製廠商先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免稅,再檢附該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復運進口。
上述復運進口案件,如未先行向國稅局申請免稅,海關將於進口時徵收貨物稅,進口商於事後若取具國稅局核准免稅證明,或經海關查明其貨物出口後確未向國稅局申請免徵或退還貨物稅者,海關應退還所代徵之貨物稅。
值得廠商注意的是,若復運進口之貨物於進口整修完畢後,將再復運出口者,即不適用上述免稅方式,應向海關申請改繳押保證金或提供擔保放行,於貨物復運出口後再申請退押。
2005-12-28 ( 新生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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