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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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內之加工製造業、物流業輸往課稅區貨物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通關
 
本文:
基隆關稅局表示:為活絡自由港區事業營運功能,94年11月29日財政部令頒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其中以第六之三條規定將自由港區事業與保稅區、課稅區間之貨物通關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最具有開創性。

  按現行保稅區貨物(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等)入出區之按月彙報制度係針對該保稅區內事業與區外廠商間之交易而設計。由於物品種類及數量零星,且入出區作業頻繁,為要簡化其報關手續,節省人力與時間,增進該等保稅業者貨物流通效率,達成貨品加工增值的目標,按月彙報的作法確屬一項優良的配套措施。

  考量自由貿易港區視為「境內關外」之營運特性與上開保稅區域作業性質相似,財政部乃修訂管理辦法,讓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通關得採行按月彙報方式。但貨物輸往保稅區,或自保稅區輸入,須該保稅區廠商具有按月彙報資格者始得辦理;而輸往課稅區按月彙報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 自由港區事業實際從事加工製造業務。

二、 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其進儲時之貨主或輸往加工製造廠商。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經海關核准按月彙報者,應向海關提供相當保證金或擔保,於擔保額度內准予提貨出區。但出區供修理、測試、檢驗、委託加工之用者,不在此限。

  按月彙報案件如有虛報或不實情事者,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2005-12-7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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