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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修訂「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以確保押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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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關稅總局於94年12月2日修正發布「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起施行。

  為配合93年5月5日關稅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之修正,原「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第三點亦配合做文字修正,將原文內「運達中華民國口岸之貨物」修訂為「進口貨物於提領前」以符合法制作業。

  按現行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自91年元旦起菸酒專賣制度取消後,各通關單位申請洋菸酒進儲保稅倉庫案件不斷增加,在政府人力精簡政策下,海關現有押運人力早已不堪負荷,為兼顧押運人力之運用及押運品質,關稅總局便朝重點押運、量能押運之方向鬆綁法令,將風險管理之理念納入考量。除原規定「啤酒及航空公司專用者除外」繼續保留免派員押運外,再增列風險系數較低之「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洋菸酒代理商」。

  今後,保稅貨物之洋菸酒包括:啤酒、航空公司專用者、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洋菸酒代理商申請洋菸酒進出保稅倉庫時,海關亦得免派員押運。


  2005-12-7  ( 基隆關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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