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公告自即日起CCC9021.40.00.00-9「助聽器,不包括零件及附件」1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504」。
 
本文: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 09400143800號
附件:如文(共1頁)(B-0940014380-0-A.pdf)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CCC9021.40.00.00-9「助聽器,不包括零件及附件」1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504」。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及行政院衛生署本(94)年11月22日衛署藥字第0940061789號函。
公告事項:
一、輸入規定「504」代號內容為:「一、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14碼)。(二)如屬昂貴或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除應檢附衛生署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及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14碼)外,並須檢附衛生署核准醫療機構購置之同意文件。二、非供人用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如附件。
http://ekm92.trade.gov.tw/BOFT/ekm/browse_db/OpenFileService_CheckRight.jsp?file_id=52539&context=sqlserver



  2005-12-2  ( 國際貿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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