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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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廠商售同客戶 出口申報不得併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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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表示,各地關稅局發現報關業者,將不同國內廠商之出口貨物售予國外同一客戶,先行併櫃並申報於同一份出口報單,雖於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貨物提供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離岸價格等資料,但海關在實務作業及貨品所有權認定有困難,且不符合出口通關作業規定,關稅總局特別提出說明,請出口廠商、報關業者注意。

  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三條規定,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每份出口報單,不得將數張裝貨單或託運單合併申報;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規定,出口貨物以併裝方式裝櫃者,在海關放行前不得先行裝櫃。因此不同國內廠商外銷貨物售予同一國外客戶之情形,依規定不得先行併櫃並申報於同一份出口報單。

  另就實務面而言,因併單出口之其他廠商係於「其他申報事項」註明,海關電腦無法篩選比對,如屬高危險群廠商,欠稅廠商、或為涉嫌侵害智慧財產權廠商,則海關將無法作有效控管,形成查緝上之漏洞。

  關稅總局表示,若併單貨物發生違章情事,因申報人為貨物輸出人,處分對象易生爭議。統由某一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將無從統計併單之其他廠商出口資料。併單出口廠商資料,海關並未傳輸國稅局,致國稅局無法予併單廠商適用出口外銷貨物零稅率。

  2005-11-29  ( 新生報航運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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