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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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品國庫署明年須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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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進口之酒品,應依規定向國庫署申請查驗,包括於該日前以D8報單進儲保稅倉庫,其後將以D2報單申報進口者。鑒於部分業者對申辦查驗之時點仍有疑義,國庫署再次強調,未來正式實施查驗後,海關須依據該署傳輸之查驗合格訊息方能放行該批酒品。除一般外貨進口之G1報單應於報關前辦理查驗外,如屬進儲保稅倉庫之酒品,其申辦查驗之時點係保稅貨出倉以D2報單申報進口時。

  財政部國庫署呼籲,酒類進口業者申辦進口酒類查驗時,應依「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八條規定,檢附該項酒品之標示樣張及圖樣,即該酒之前標、中文背標及全圖,並製作成電子檔,以利後續審核作業。業者申辦查驗時,如未檢附酒品標示,對於品牌名稱前後是否一致將無法核對,業者未來進口同品牌名稱之酒,將無法適用曾經查驗合格之紀錄,影響通關。

  2005-11-28  ( 新生報航運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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