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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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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總局表示: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貿易法第21條規定,海關得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收取貨品價格0.000415(萬分之4.15)推廣貿易服務費。
經濟部94年11月10日經貿字第09400619670號公告,修訂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新增第五項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品;課稅區或保稅區輸往自由貿易港區之貨品。因此,自94年11月10日起,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其項目詳如次:
一、政府機關、各國使領館外交人員出口貨品。
二、救濟物資、自用船舶固定設備之各種專用物品、燃料及個人自用行李出口者。
三、依法沒入或貨主聲明放棄經海關處理之貨品。
四、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免稅商店等保(免)稅貨品之進出口。但保稅倉庫之申請出倉進口、物流中心之申請出中心進口或其他核准內銷之應稅貨品,不在此限。
五、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品;課稅區或保稅區輸往自由貿易港區之貨品。
六、轉口及復運進、出口貨品。
七、依關稅法令有關規定免稅進口者。但海關進口稅則規定免稅者,不在此限。
八、應繳或補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金額未逾新臺幣一百元者。
九、三角貿易貨品。
十、其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核定免收者。
2005-11-23 ( 關稅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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