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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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設備屬機器設備,銷售與園區事業可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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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電腦設備與園區事業,供執行生產研究發展使用,並兼供帳務處理工作,該電腦設備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但銷售電腦軟體與園區事業則屬應稅銷售額。
  該局指出,上述條款所稱「機器設備」適用零稅率之規定,係指銷售供免稅出口區內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等產製貨物或提供勞務過程暨研究發展、品質檢驗、防治污染、節約能源、工業安全以及起卸、堆置、搬運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而電腦設備應屬上揭法條所規定之機器設備,至於電腦軟體則係屬銷售勞務,不屬機器設備範圍。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電腦軟體與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不能適用零稅率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2005-11-22  ( 財政部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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