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設備安裝地點如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規者,無投資抵減適用。
 
本文:
基於社會公益以及整體產業發展之考量,財政部日前核釋,公司購置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設備,其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者,業與同條例第1條係為促進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升級之立法目的有悖,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強調,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應依現行各項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安裝於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營業處所或經專案認定之場所 ,如安裝於農地,即無投資抵減之適用,請公司多加留意,以免喪失投資抵減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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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22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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