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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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修法案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過關送立法院審議中—將有助於提升園區產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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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管理處為期使加工區擁有自由貿易港區雙重利基,及建構高效率無障礙的優質投資環境,為此,正特透過修法(提出《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來達成。《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行政院胡政務委員勝正召開審查會完成審查,並經行政院院會於本(94)年11月2日通過修正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中。

據了解,此次修法重點,除對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得於該處或分處辦理外(將可縮短其申請作業時程),並對區內事業殷切期盼之修法方向,亦予納入,相信未來對園區經營環境之改善及產業競爭力之提升,實有莫大之助益。

加工出口管理處特別指出,本次修法新增條文計4條,刪除條文1條,修正條文計7條,合計共12條,其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增訂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委託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執行區內事業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業務,以符加工出口區內各項業務為單一窗口之服務,達到便民之政策。(第10條之3)

二、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明定區內土地除由管理處自行開發外,亦得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增訂排除民法第440條、土地法第103條收回租地之規定,加速區內土地利用,促進產業發展。(第11條及第11條之2)

三、明定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或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區內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開工前,依其建築物工程造價繳納保證金,促使土地承租人能積極有效利用土地,促進經濟發展。(第11條之3)

四、配合產業政策之推動,及符合公共利益,管理處對於區內閒置私有土地及建築物得協議價購,以有效利用及管理加工出口區內土地或建築物。(第12條)

五、增訂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範圍,包括實驗用動植物,以因應加工出口區內生物科技產業營運需要及生產特性。(第13條)

六、區內事業之貨品輸往課稅區,係因修理、委託加工等非銷售之目的,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修理、加工等目的,復運回區內者,免徵稅捐並免提供擔保;對於非因銷售目的而輸往課稅區之貨品,如委託加工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核准者,得逕行出口,不須運回區內,簡化行政手續。〈第16條〉

七、區內事業以保稅貨品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應負補繳稅捐之責,如未申報,經海關查獲者,除補繳稅捐及加徵滯納金外,應另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分。(第26條之1)

除此之外,該處亦正積極加速新區開發工作,以及推動老舊廠房更新與產官學合作計畫,同時更積極協助解決高雄軟體科技園區、成功物流園區及高雄航空貨物園區等開發所遭遇之問題等,未來將可促使加工區再展新風貌及創營運新佳績。


  2005-11-7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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