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哥斯大黎加政府公告進口貨品須提供出口報單及原產地證明書等文件
本文:
哥斯大黎加政府公報,94年10月25日公告
依據哥國本(94)年10月25日政府第205號公報之公告,內容略以:哥國海關自即日起要求哥國一般進口貨品須提供出口報單、原產地證明書、商業發票及提單等文件,非西班牙文者尚須譯為西文。哥國曾於2004年3月5日依海關法修正條文第86條要求進口貨品須提供由出口國政府所核發之出口報單,後由於大部份之出口國反對。哥國憲政法庭亦命令哥國海關總署暫停執行該法令規定,哥國海關總署於2004年3月29日通告暫時停止要求進口貨品提供官方之出口報單。本年哥國國會修正海關法第86條,將原要求由貨品出口國家之官方單位出具出口報單修改為由出口商或貨品寄送者出具,且該出口報單須譯為西班牙文,同時,該新修定之法規並要求提供原產地證明書。
公告中文摘譯如下:
第8458號法用以取代1995年10月20日之第7557號海關法第86條第5段內容:
第86條:海關申報
…向海關申報進口產品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a) 商業發票正本,法令規定之例外可免提供
b) 原產地證明書,由職權機關所核發者
c) 提單
d) 出口報單影本或由出口商或貨品寄送者所提供之文件,內容須包括貨品之確實價格、進口商名稱、貨品毛重、淨重及貨櫃號碼
e) 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文件
有關前述d)之規定僅要求適用一般進口規定之貨品,對於金額低約
2000美元及下列貨品則不強制規定:緊急及救難貨品、旅行之行李、政府或公務機關之進口、無商業價值之樣品、無商業價值之郵包(依據Recauca第192條規定)、棺木或喪葬用品、非商業用之小量進口及無商業價值之進口等。
哥國財政部海關總署可經由法規擴充及修改貨品名單,將上述原不要求提供出口報單(本條文d)項)之貨品,列入應提供出口報單之貨品。
前述出口報單或貨品出口寄送者所提供之文件若非西班牙文,須譯文西
班牙文。若文件上有不重要之資訊,進口商應於該資訊文件背面說明並
簽字。
本法令自公告起生效。
2005-11-3 ( 國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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