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公告我輸往墨西哥貨品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簽發單位,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本文:
主旨:公告我輸往墨西哥貨品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簽發單位,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第九條,及我駐墨西哥代表處經濟組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墨經字第0九三三七四0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防杜大陸物品冒用我國原產地證明書(CO),導致墨西哥政府對我採取反傾銷措施,歷來我國輸往墨國所有產品之CO,指定限由本局委託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所屬分處、全國商業總會、台灣省商業會、台北市商業會、高雄市商業會等單位簽發。嗣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公告增列新竹、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我國輸往墨國所有產品CO之受委託簽發單位。
二、茲因墨西哥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公告進口貨品應檢附指定格式CO之規定迭有修正,爰配合修正我國輸往墨西哥各類產品分別適用之CO格式及其簽發單位如下,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一)鞋類、紡品及成衣三類產品:出口人應申請墨國指定格式之CO;該種格式CO限由本局公告委託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所屬分處、新竹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全國商業總會、台灣省商業會、台北市商業會、高雄市商業會等單位簽發。
(二)鞋類、紡品及成衣以外產品:出口人得申請我國本(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之新制格式CO,由本局備查之一般工商業團體簽發;另前揭格式有本局logo者,則限由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財團法人簽發。
  2004-12-8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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