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公告「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本文:
主旨:公告「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辦理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如附件一)、「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二),相關附件內容,請詳見本部國際貿易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
四、意見交流:各界對前項修正草案內容如有建議或意見者,請於本公告日起十五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本部國際貿易局參考。郵寄地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傳真號碼:(0二)二三五一三六0三,電子信箱:boft@trade.gov.tw。
  2004-12-8  ( 國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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