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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 貨物可輸外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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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翔之/台北報導
因應加工製造業者需求,財政部關政司表示,日前修改「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即日起,開放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得輸往區外課稅區,進行加工、修理、檢驗、測試業務。
關政司表示,從事加工、製造的自由港區事業,因製程垂直、橫向整合,或彌補產能不足時,申請委託港區外廠商加工。
另外,從事物流自由港區事業,其委託加工對國家經濟有重大影響的話,若經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專案核准者,得委託區外廠商作實質轉型加工。
關政司並表示,將貨物輸往或運回課稅區及保稅區,應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或按月彙報,登錄相關帳表;而受託廠商加工添加的原料,不得申請退稅,但可申請除帳。
2005-10-20 ( 中時財經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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