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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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已完納之菸酒品如外銷要辦理退稅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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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出口商購買出廠時已經繳納菸酒稅之國內生產製造的菸酒品,在該菸酒品外銷國外時,如需退還已完納之菸酒稅,必須由生產製造該菸酒品之廠商向其產製地點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該局指出,近來常有出口商購買國內廠商生產製造之菸酒品外銷國外,委託其上游的供應商或經銷商提出申請退還菸酒稅,因為該供應商或經銷商並不是產製菸酒之廠商,與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7條規定不合,稅捐機關無法受理,資生爭議。
該局說明,因國內產製菸、酒的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如果該菸、酒品外銷國外要申請退稅,應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7條規定,外銷已稅菸酒,應由「產製廠商」於菸酒出口後,檢具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褔利捐。
2005-10-18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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