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為免競爭承攬業最低基準擬持現狀
 
本文:
有關各國際港口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最低基準及家數是否應予修正開放,因涉及現有航商與裝卸公司的權益,經基隆港務局邀請各港務局與航運團體召開多次會議研商後,決定維持現行規定,以免開放後家數浮濫,引發惡性競爭問題。

  交通部在新修正之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之一,限定新加入市場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與商港管理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專用碼頭,或與專用碼頭經營業者訂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契約,以達到管控許可証申請及將公私事業機構經營棧埠設施者有關是否自營船舶貨物裝卸之行為納入管制的目的。

  持反對意見者表示,就政策而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係因應棧埠業務民營化,自由化而產生,但棧埠管理規則八十四條之一不得越區之規定,限制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自由承攬競爭,違背自由化政策;再就實務言,碼頭及後線都尚未出租之區域,依現行規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不得越區作業,則此類碼頭將閒置,造成港埠設施之浪費。

  據了解,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之一是新門檻,主要是限制新增裝卸公司家數申請,以免引發惡性競爭;現有航商及裝卸公司基於自身權益,自然持反對修正意見,而基隆,高雄與花蓮等港務局則認為,此一規定執行並無問題,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下,故不同意修正,以免新增業者引發抗爭,造成港務局壓力。


 

  2005-10-7  ( 新生報航運版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