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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外銷貨物超過5萬元者不適用簡易通關及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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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業者運送外銷貨物,其離岸價格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可憑載有相關資料之執據適用零稅率。惟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5萬元者,應依一般進出口貨物之通關方式辦理報關出口,不適用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及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釋令規定,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外銷貨物,可憑該業者所出具受託運送貨物出口,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近來審理營業人申報外銷貨物,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案件,發現有部分營業人申報之外銷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5萬元,卻未依一般進出口貨物之通關方式辦理報關出口,與上開財政部規定不合,致該外銷貨物改按應稅銷售額申報,未能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因此,特別呼籲營業人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報關及申報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2005-10-6 ( 財政部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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