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台北關增訂非正常上班時間急需進口展覽品辦理通關驗放作業 台北關稅局增訂非正常上班時間急需辦理進口通關驗放作業措施
 
本文:
為方便業者進口展覽品及以快遞方式運送之外貨進儲物流中心(L1報單),台北關稅局增訂非正常上班時間急需辦理進口通關驗放作業措施,自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一、非正常上班時間急需進口展覽品辦理通關驗放作業者,其通關時間及洽辦地點如下:

(一)正常上班日下班前2小時向該局原通關單位(進口組或外棧組)遞送書面報單及申請書,經該組依相關規定按存貨地點之報單收單關別CM、CG、CA、CH、CL等由快遞機放組及外棧組分別辦理驗放。

(二)持有我國與外國政府或機構協議簽發之暫准通關證者,得憑該證向快遞機放組辦理機邊驗放。

二、以快遞方式運送進口貨物進儲物流中心辦理通關驗放作業者,其通關時間及洽辦地點如下:

以快遞方式運送之外貨進儲物流中心除已實施自主管理之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全面開放得由快遞業者申報L1報單外,其餘原始以快遞方式運送之進口貨物申請進儲物流中心者,維持現行作業由該局進口組承辦,於非正常上班時間急需通關者,得申請加班辦理之。且兩者均需符合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第1項所定各款條件。

(一)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在收單關別CU(優比速)及CV(永儲)通關,經電腦核定為C3案件,由快遞機放組或外棧組辦理,由海關核發轉運准單,並由自主管理貨棧專責人員辦理加封放行,C1案件則逕憑核發之轉運准單及依上述方式辦理加封放行。

(二)尚未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收單關別為CA(進口組),如經電腦核定為C3,有急需辦理驗放作業者,得檢具原始以快遞運送之證明向該局申請加班如下:

1、平日:15時以前向進口組申請;15時至21時視貨物卸存之貨棧,分別向快遞機放組及外棧組申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通關。

2、例假日:前一日15時以前向進口組申請;15時至21時視貨物卸存之貨棧,分別向快遞機放組及外棧組申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通關。

3、21時以後除特殊情況經快遞機放組、外棧組執勤主管核准外,不受理收單。

4、驗畢之報單核發轉運准單後,交由業者持憑向稽查組或外棧組辦理加封放行。

三、以上以加班方式完成或未完成通關放行手續之報單,於電腦鍵入通關階段流程後,於次一正常上班日移交原通關單位進口組或外棧組辦理後續應辦手續。

四、有關申請辦理通關之收單關別、海關受理單位及對應貨棧代碼詳請參閱台北關稅局94年9月29日第0948000162號公告。
  2005-10-3  ( 中華日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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