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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推貿費繳納證無法寄達由受委任報關行代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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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自即日起按季彙繳之海運「推廣貿易服務費繳納證」,如有無法寄達,須該局轉交各受委任報關行代轉者,將由該局各收單單位直接投入各相關報關箱中。

關稅總局是依據關稅法第2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對於海運「推廣貿易服務費繳納證」,按季彙繳,如有無法寄達,須海關轉交各受委任報關行代轉者,將由海關各收單單位直接投入各相關報關箱。
  2005-9-28  ( 中華日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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