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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理貨費率調升宜循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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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輪船理貨商業同業公會昨(二十七)日表示,高雄港理貨費率調整案係以正式程序陳報高港局核備,如無法如期於十月一日施行,港務局也應行文給該會才算數。
交通部航政司官員則表示,高雄港理貨費率的調整,依法為當地商港管理機關之權責,但也應遵循市場機制,朝國際化、自由化方向訂定。
高雄港理貨費率原擬自下(十)月一日起調升百分之十五,但因高雄市船務代理公會要求暫緩實施新費率,高港局已促請高雄市輪船理貨公會再行檢討,高市理貨公會特於昨日邀集會員開會研商。
高雄市輪船理貨公會鑑於以往配合政府政策留住航商,歷八年費率未調整,及為因應勞退新制施行,原擬調整理貨費率百分之三十,經與高雄市輪船公會、高雄市船務代理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公會及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等二次協調,達成理貨費率調高百分之十五(以八十六年費率為準),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實施的決議,並於今年七月十三日函請高港局備查,高港局於八月九日函復同意備查。
惟高市船務代理公會最近促請高港局暫緩實施新費率案,高港局為促雙方平靜解決此爭議,要求理貨公會再行檢討,該局並擬俟本次會議後,視需要介入協調溝通。
高市輪船理貨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公司表示,高雄港理貨費率調整案係以正式程序陳報高港局核備,如無法如期於十月一日施行,高港局也應行文給該會才算數。
根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船舶理貨業收費標準由船舶理貨業公會會同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中華民國進出口公會及中華民國託運人商定之,報商港管理機關核備,本案依法應屬高港局權責。
2005-9-28 ( 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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