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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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跨關區報關應配合辦理事項明年元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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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稅局表示:為建構無障礙通關環境,並簡化通關程序,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報關業跨關區報關應配合辦理事項」,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相關配合事項分述如下:
一、報關業申請跨關區報關時,應向原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之關稅局或分支局申請核准,並重新申請報關箱號及通關自動化專用磁卡,申請書應敘明申請跨關區報關業者之相關資料及其指定接洽公務之他關區報關業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e-mail位址。
二、跨關區報關箱號由原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之關稅局重新編號及負責維護,並於核准後通知其他關稅局。
三、報關業受固定進出口人長期委任跨關區報關者,其長期委任報關資料,由受理之關稅局負責建檔,其他關稅局一體適用。
四、跨關區報關報單及轉運申請書收單編號,應填報貨物所在地關稅局之通關單位代碼,惟報關業箱號欄應以跨關區報關箱號申報。
五、跨關區報關案件之查驗、分估、徵稅、放行、審核、簽證、理單等作業,依現行規定向貨物所在地關稅局辦理。
六、本事項先期適用於自由貿易港區跨關區報關報單類別及範圍,其規定如下:(1)F1~F5。(2)B6、D8進口報關及賣方監管編號為自由港區事業者。(3)B8、B9出口報關買方監管編號為自由港區事業者。(4)D5出口報單買方監管編號為自由港區事業者。(5)T3轉運申請書。
這項新措施有助於報關業者長期發展,對進出口廠商而言,所有之進出口貨物可委由同一家報關業申報,不僅節省往來聯繫時間,又可減少郵遞費用,且先放後稅之「擔保額度」各關區可共同使用,企業資金能靈活運用,並紓解其資金壓力。
2005-9-22 ( 中華日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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