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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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成本與費用應核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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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從事進、出口貿易之營利事業,應依實際之購買價格作為進貨成本,如以關稅之完稅價格或營業稅稅基當作進貨成本,或重複列報運費虛增成本或費用,將依法剔除補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係於查核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以關稅之完稅價格或營業稅稅基作為進口成本,虛增進口貨物成本;或進口貨物之貿易條件為CIF(包括成本、保險費及運費之貿易條件)時,其進口貨物報價已含國際運費;或是出口貨物之貿易條件為FOB(係指船上交貨)時,其出口貨物之報價係無須負擔國際運費,惟營利事業仍將該等代付之國際運費列報為進貨成本或出口費用,虛列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藉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該部除予以剔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呼籲,營利事業應依實際之購買成本或實際負擔之運費列帳,不得取巧虛增成本、費用,以免被查獲遭剔除補稅並處罰,得不償失。
2005-9-22 ( 新生報航運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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