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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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開放自貿港區事業進儲未開放大陸物品經加工製造得輸往課保稅區
本文:
為助於自由貿易港區招商計畫早日達成,並可充分發揮我國在高附加價值產品製造方面的優勢,促使台商願意根留台灣,,及吸引其他相關產業進駐,海關已開放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未開放大陸物品,經加工製造為可輸入物品,得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
基隆關稅局表示,為積極推動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招商營運,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日前決議:「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未開放中國大陸物品,經加工製造為可輸入物品,得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制繳交相關稅費後,輸往課稅區。」
自由貿易港區係規劃為「境內關外」之區域,港區事業採完全自主管理模式,區內貨物免審、免驗、免押運。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除該條文所列第1款至第10款物品之進儲須事前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外,其餘物品(包括大陸地區物品)皆可不受其他輸入規定限制,僅須按標準格式或書表,以電子資料向海關完成傳輸通報手續,即可將該等貨品進儲自由港區從事深層加工及製造,經實質轉型後成為可輸入貨品者,得依貨品輸出入規定辦理通關事宜,再將該等成品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
上揭須經事先核准才能進儲的貨物包括:1、違禁品。諸如關稅法第15條規定之「不得進口之貨物」、「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2、毒品、槍械、武器、彈藥。3、毒性化學物品。4、有害事業廢棄物。5、放射性物品。6、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7、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8、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物品。9、特定戰略性高科技物品。10、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物品。
2005-9-20 ( 中華日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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