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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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同意開放貨運代理我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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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越南簽署「台越貿易協定」及「越南WTO入會台越雙邊協議」,該協定簽使我對越南的進口關稅適用優惠稅率,且越方亦同意在貨物運輸代理、電腦、銀行及保險等服務業市場開放,對我相關服務業者進軍越南市場相當幫助。

我與越南「第四屆台越經貿諮商合作會議」日前圓滿落幕,並與越南簽署「台越貿易協定」及「越南WTO入會台越雙邊協議」,將使台越兩國經貿關係向前邁進一大步。

經濟部指出,該兩協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台越貿易協定:

(一)越南進口關稅稅率分為普通稅率、優惠稅率及特別優惠稅率,其中與越南簽訂貿易協定並給予該國最惠國待遇的國家其進口產品可適用優惠稅率,而未簽訂前述協定的國家則適用普通稅率,而普通稅率至少較優惠關稅高出五成,我國獲越南以行政命令「暫時」讓我適用「優惠稅率」;「台越貿易協定」的簽署,使我國在越南加入WTO前取得適用越南「優惠稅率」的法源依據,將使我廠商輸銷越南市場更具穩定性。

(二)在越南取得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資格前,越方將給予我方在商品貿易方面的最惠國待遇,在越南取得WTO會員資格前,我方亦將給予越方在商品貿易方面比照享有與其他WTO會員國的同等待遇。

(三)締約雙方同意積極合作、共同諮商以排除非關稅貿易障礙,以促進雙方產品的進、出口。

(四)協助我國業者到越南辦理展覽所需復運出口的展覽品可免稅進口。

(五)締約一方造成締約他方的貿易損害發生時,締約他方可請求進行諮商或調查共謀解決之道。

(六)民間商業交易糾紛,可透過雙方約定的仲裁機制尋求解決。

(七)企業間各項付款,可根據雙方各自國內法規定,確保當地幣可自由兌換。

二、越南WTO入會台越雙邊協議:

我國於九十一年加入WTO後,為協助廠商拓展市場,爰積極參與WTO新申請入會國雙邊諮商,針對此次越南WTO入會案,由於越南為我國重要經貿夥伴之一,我國與越南歷經六回合的雙邊諮商,在諮商中,我方共提出二百多項農產品與非農產品要求減讓項目,越方平均原始約束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二五,經諮商後,已大幅調降;在服務業部分,我方則針對貨物運輸代理、公司內部人員移動(水平承諾)、電腦、加值電信、行銷、銀行及保險等服務業提出市場開放要求,並獲越方積極回應,對我相關服務業者進軍越南市場甚有助益。
  2005-9-14  ( 中華日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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