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先出口後報關 財部增訂空運低價貨物通關辦法
 
本文:
財政部及因應國內外快遞業與空運業者對低價空運貨物先出口後報關的建議,物先出口後報關,正修訂相關法規包括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等相關出口申報規定,增訂空運低價出口貨物通關辦法等。

財政部為配合經建會指示,低價貨物先出口後報關制度應一體適用於快遞貨物及一般空運貨物,以督導關政司及關稅總局會同修正相關法規,如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為求適法,財政部將先修正關稅法,並接續配合修正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等相關出口申報規定,增訂空運低價出口貨物通關辦法。

另外,財政部並已修正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規定出口快遞文件及出口低價快遞貨物,得以先出口後報關方式辦理通關,並配合訂定其相關的通關程序。

財政部是增訂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一條之二,得以先出口後報關方式辦理通關,並配合訂定其相關的通關程序。

另外修正該辦法第二十五條增訂第三項,對出口後報關方式辦理通關的業者,如未依規定期限傳輸報單訊息至海關,訂定罰則,以強化管理機制。
  2005-9-8  ( 中華日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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