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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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貿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修正
本文:
財政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條文。經核准辦理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加工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及由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回,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或按月彙報,並登錄相關帳表。
依修正第六條之一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申請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委託加工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加工、製造之自由港區事業得因製程垂直、橫向整合,或彌補產能不足時之需求申請委託港區外廠商加工。
二、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得申請委託區外保稅區或課稅區作物流配送所需之重整及簡單加工。但以貨物經重整及簡單加工後,仍能辨識其原狀者為限。
三、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其委託加工對國家經濟有重大影響,經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專案核准者,得委託區外廠商作實質轉型加工。
自由港區事業為第一項申請,應填具委託加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海關辦理。經核准辦理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加工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及由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回,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或按月彙報,並登錄相關帳表。
受託加工之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須以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為限,且其生產製造項目應與受委託項目相符。對於該受託加工貨物應設置專區存儲,並設置帳卡隨時記錄免稅貨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委託加工貨物以非屬管制或限制貨品為限,受託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加工所添加之原料,不得申請退稅。但得申請除帳。
2005-9-6 ( 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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