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已納貨物稅貨物辦理報廢之相關規定
 
本文: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在審核貨物稅廠商申報書時,常發現應稅貨物變質損壞報廢情形,卻未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實地勘查核准,該部分仍應補繳貨物稅。

該局特別說明,已稅貨物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監毀後,再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若產製廠商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其已稅貨物因變質損壞申請退抵案件,經查明最近一年度無欠稅或違章紀錄,且其申請銷毀數量不超過同期間貨物出廠數量1%者,得免派員監毀。


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轄內貨物稅產製廠商,已稅貨物變質損壞欲辦理報廢者,請務必依上述規定辦理,否則不僅無法辦理退稅,還必須補繳貨物稅,請自行檢視,以維護自身權益。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05-9-2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相關網站連結
  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5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