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因報關業者疏失而發生之逃漏菸酒稅款處罰案件依民法代理規定辦理
 
本文:
關稅總局表示:受進口人委託代理報關之報關業者,因其本身過失而發生不可歸責於進口人之逃漏稅案件,有關代徵菸酒稅之罰責歸屬,經該總局報請財政部核示,依民法有關代理之規定辦理。
前有某菸酒商委託報關業者向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威士忌酒乙批,報單內容共計6項,經查驗結果有低報容量數情形,且其申報不符原因,根據發票記載係因報關業者之計算錯誤所致,非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由於威士忌酒進口稅稅率為Free,並不涉及偷漏進口稅情事,無法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處罰報關業者;但關於菸酒稅罰鍰部分,菸酒稅法第四條明定係以納稅義務人(收貨人、提貨單、貨物持有人)為規範對象,並不適用於代理報關之報關業者。如將菸酒稅罰鍰概由進口人承擔,因進口人既無故意或過失,驟予科罰,似乎也不合情理。由於海關在執行上產生疑義,經報奉財政部核示,依民法有關代理之規定辦理。
參閱民法第169條有關代理之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即本人與代理人間有一定事實關係存在,足使相對人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發生法律行為,為保護交易安全,法律仍使本人負授權責任。同法第224條亦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準此,進口人既委任報關人代理貨物報運進口事宜,自應對報關人因前揭逃漏菸酒稅行為負概括承受之責。
  2005-8-31  ( 財政部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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