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新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啟動
 
本文:
經濟部發布修正「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即起實施。依規定,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貨品在我國境內進行完全生產者;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除經貿易局同意者外,應使用其建置之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辦理簽發業務。辦法所稱電子原產地證明書,指出口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連結貿易局網站向簽發單位申請原產地證明書。前項電子資料傳輸應以下列二種方式為之:一、連結貿易局網站,登錄原產地證明書資料後傳輸。二、透過服務窗口傳輸原產地證明書資料。出口人、簽發單位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原產地證明書相關業務。但貿易局電腦系統故障時,得先以書面方式辦理。

  出口人於貿易局網站申辦前,除使用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者外,其他應先連結貿易局網站,向貿易局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前項出口人非屬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電子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案件經簽發單位電腦記錄審查後,視為已送達。出口人於電子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送達簽發單位後,出口人不得修正內容。電子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案件經簽發單位與海關報關系統資料比對無誤後,出口人得申請列印原產地證明書;原產地證明書須經簽發單位加蓋章戳及簽發人員簽名始生效力。

  出口人申請原產地證明書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出口人名稱及地址。二、外國進口人名稱及地址。三、貨品名稱及數量。四、出口港口及目的地國名與港口。


 




 


  2005-8-29  ( 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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