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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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修正
本文:
經濟部公告修正「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此次修正重點主要針對即將於八月底即將實施的電子簽審作業,也就是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除經經濟部國貿局同意者外,應使用其建置的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辦理簽發業務。
經濟部表示,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者,應符合下列情形:貨品在我國境內進行完全生產者;貨品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者為限。
此次修正重點在於配合貿易便捷化,重新建置簽審文件及原產地證明書系統,該系統自八月三十一日正式啟用,因此條文中有關其作業方式規定,亦修正為:
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以下簡稱簽發單位),除經貿易局同意者外,應使用其建置的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辦理簽發業務,而辦法所稱電子原產地證明書,指出口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連結貿易局網站向簽發單位申請原產地證明書;電子資料傳輸應以下列二種方式:
一、連結貿易局網站,登錄原產地證明書資料後傳輸。
二、透過服務窗口傳輸原產地證明書資料。
出口人、簽發單位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原產地證明書相關業務,但貿易局電腦系統故障時,得先以書面方式辦理。
此外,出口人於貿易局網站申辦前,除使用經濟部簽發的工商憑證者外,其他應先連結貿易局網站,向貿易局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而出口人非屬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電子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案件經簽發單位電腦記錄審查後,視為已送達,出口人於電子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送達簽發單位後,出口人不得修正內容;電子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案件經簽發單位與海關報關系統資料比對無誤後,出口人得申請列印原產地證明書;原產地證明書須經簽發單位加蓋章戳及簽發人員簽名始生效力。
2005-8-25 ( 中華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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