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新聞
 
標題:
三角貿易屬居間佣金適用零稅率
 
本文: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過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財政部函釋列報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財政部函釋得按進銷貨方式列帳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如屬「居間」行為,營業人應依規定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或外匯證明文件及交易證明文件,如訂貨單、提貨單、出貨單等,按收付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

   如屬「買賣」行為,依財政部賦稅署函釋規定,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但應按進、銷貨方式處理,帳列營業成本與營業收入。至於「居間」與「買賣」之界定,稽徵機關將依帳載紀錄及合約資料等來審定。


 

  2005-8-25  ( 新生報航運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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